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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瑞丰光电: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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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 4,221.5万股调整为 4,210.9万股,首次授予总数由 3,471.5 万股调整为 3,460.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60 人调整为 447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3,366.5 万份调
整为 3,355.9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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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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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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