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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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概述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
1、 2016 年 3 月 15 日,瑞丰光电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
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
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 2016 年 3 月 31 日,瑞丰光电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审议通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3、 2016 年 6 月 15 日,瑞丰光电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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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 年 7 月 1 日,瑞丰光电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授予价格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
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
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6 年 7 月 18 日,瑞丰光电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同意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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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5 日。
8、2018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693 元/
股调整至 5.6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9、 2018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673 元/
股调整至 2.809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 2,459.62 万股。
3、授予人数: 144 人。
4、授予价格:5.69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前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5.673 元/股。
三、调整价格的原因及方法
因公司 2018 年 5 月 14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的方案为:以公司
当时的总股本 276,079,6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0760 元人
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015213 股。
根据瑞丰光电《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第一节的第 1
条及第 4 条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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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基于上述,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2.8094 元/股。
四、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
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依据
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及
相关配套制度制定的,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已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
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