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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1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7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6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1、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的说明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部分未被纳入激励计划人员经认定现已满足纳入激励计划范围的条件、部分人员离职或发生岗位变动,为更合理配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72
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资源,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名单进行调整。
    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286人调整为151人。
    2、关于调整授予价格的说明
    经公司2016年5月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 218,282,15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实施上述分配预案实际分配股息
4,365,643.18元人民币,剩余可供分配利润元结转到以后年度,2015年不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也不转增股本。
    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33,700,437股于2016年2月4日上市,股本由218,282,159股变更为251,982,596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9,183 股,股本由251,982,596股变更为251,903,413股;故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步调整。
    变更前:以2015年末总股本218,282,1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变更后:以总股本251,903,4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73306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 =5.71元-0.017元=5.693元。
    经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93元。
    因此,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1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93元。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的相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6-072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陈述、监事会核查意见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备忘录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备忘录2号》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