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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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75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
围为购买和持有瑞丰光电股票。
6、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5,500 万份,每份 1 元,
按照 1:1 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
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按“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份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
位于劣后级份额之前。
劣后级份额:按“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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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有
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
收益的分配。
7、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为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优
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国联
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
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9、 以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上限 5,500 万元和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收盘价 15.40 元/股来测算,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所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上限约为 357.14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42%,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不包括员工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10、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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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提示............................................................ 1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5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5
三、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6
四、 存续期和锁定期............................................... 7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
六、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8
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和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9
九、 公司融资的参与方式.......................................... 11
十、 其他........................................................ 1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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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瑞丰光电/公司/本公司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大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
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集合计划 指国联瑞丰光电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标的股票
指本集合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瑞丰
光电股票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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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
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属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
全部参与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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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情形。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 209 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6 人及其他员工 203 人。
具体份额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规模的比例
1
吴强 董事、审计部经理 90
9.09%
陈璟琳 董事、副总经理 35
龙胜 董事 35
胡建华 监事 20
张丹 监事 35
庄继里 财务总监 35
2 其他员工(203 名) 2,500 90.91%
合计 2,750 100%
注: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三、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等。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750 万元,员工持股
计划共 2,750 万份额,每份份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任
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
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成立日之前 2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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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
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
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
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以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上限 5,500 万元和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的收盘价 13.20 元/股来测算,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所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上限约为 416.67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65%。
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
股票数量确定产生影响。
四、 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