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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16-04-0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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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一六年三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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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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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75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
5、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
围为购买和持有瑞丰光电股票。
6、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5,500 万份,每份 1 元,
按照 1:1 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
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按“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份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
位于劣后级份额之前。
劣后级份额:按“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享有
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
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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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为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优
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国联
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
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9、以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上限 5,500 万元和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收盘价 15.40 元/股来测算,国联瑞丰光电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所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上限约为 357.14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42%,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不包括员工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10、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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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释义  ..........................................................................................................  6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7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7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  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  9
五、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管理模式  .....................  11
七、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  .............................................................  12
八、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  16
九、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8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  18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9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  21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21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22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2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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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瑞丰光电/公司/本公司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大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 
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集合计划    指国联瑞丰光电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标的股票 
指本集合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瑞丰
光电股票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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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
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一)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正式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属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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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骨干;
全部参与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 209 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6 人及其他员工 203 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750 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共 2,750
万份额,每份份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