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5-060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于2013年1月17日完成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向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9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3万股。
2013年5月13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109,2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7958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795843股,此次利润分配于2013年5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13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12.7123万份,价格调整为7.018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41.4423万股。
2013年9月27日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期权53.4487万份,期权行权价格为13.92元/份,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7.51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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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经公司2015年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5年3月10日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3年5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9,149,8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9995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调整,公司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由原行权价格7.018元调整为6.918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原行权价格13.92元调整为13.82元。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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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