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4-08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上午9点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可行权共计1,629,857份股票期权。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4-087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