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3-073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
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点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
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
权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可行权共计1,689,245
份股票期权。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
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
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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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
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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