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40 深市 飞力达


首页 公告 飞力达: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飞力达: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飞力达: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因公司监事张洁、周丽红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