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宝生物”)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8 号)同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728,875 股,发行价格为 5.6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7,281,7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588,219.7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6,693,480.24 元,用于实施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年产 5 万吨绿色生态有机肥项目和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51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变更后,用于实施“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变更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在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后,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青生物”)、开设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近日,益青生物已完成“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手续,并将东宝生物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账号:49070078801900000207)的募集资金共计 59,561,807.87 元转至益青生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该专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青岛益青生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
科技股份有限 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211747142992 59,561,807.87 业化项目
公司
注:上述专户仅用于“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东宝生物、益青生物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1747142992,截止 2022 年 9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陆万壹
仟捌佰零柒元捌角柒分(¥59,561,807.8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甲方二进行增资。甲方二收到募集资金后将按
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徐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联系方式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