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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易方达资产兴昊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4

合同编号:EFUNDAM2015263
           易方达资产兴昊3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优先级):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顾卫平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7层
联系人:王冠
电话:021-52629999-212726
初始委托资金:8000万元
(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支付并经注册机构确认的为准)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兴业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总行
账号:801010177599000197
资产委托人(进取级):
机构名称: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
身份证号: 440102196103196550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12号
联系方式:86-20-32052295
初始委托资金:8000万元
(具体金额以委托人实际支付并经注册机构确认的为准)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坚
授权代表(签署人):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44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2楼
联系人:王雪
电话:021-61565323
传真:020-85104657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20004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1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5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7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4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5
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16
第九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1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2
第十二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4
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5
第十四部分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8
第十五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0
第十六部分越权交易......31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2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7
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9
第二十部分报告义务......41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43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5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48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处理......49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0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50
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53
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60
附件三: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61
附件四:风险承诺函......62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易方达资产兴昊3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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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或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   资产管理人: 指【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   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   资金补偿方:指【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合同附件一《资金
    补偿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补偿人。
(六)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
    签署的《【易方达资产兴昊3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
    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   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
    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或简称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或简称为“进取级”),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需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八)   优先级、优先级计划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优先级根
    据资产管理合同获得预期收益。持有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或优先级委托人。
(九)   进取级、进取级计划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本资产管
    理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分配、本计划费用及税收的支付,剩余部分再对进取级进行分配。持有进取级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为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或进取级委托人。
(十)   投资说明书: 指《【易方达资产兴昊3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
    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十一)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十二)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
(十五)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十六)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2
    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七)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八)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九)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二十)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
(二十一)  存续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在本计划存续期
    间,若本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结束。
(二十二)  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三)  本合同终止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24】个月后的
    对应月对应日、提前终止日中较早一日,或合同延期终止日。
(二十四)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二十五)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六)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
    计划的行为。
(二十七)  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开放
    参与。
(二十八)  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
                                        3
    续期间内不开放退出。
(二十九)  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三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十二)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一份额的价值。
(三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五)  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六)  标的证券:指合同第十一部分投资策略中约定的股票【冠昊生物】(股
    票代码:【300238.sz】)。
(三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计划份额:指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