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14-062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 201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及其他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 201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修改形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013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决议,并决定召集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他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 2013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决议,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1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6. 201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13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4 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决定以2014年9月2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全体5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15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2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李佩豪、李丹、林振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3,595,000股减至123,497,500股。
10.201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中除李佩豪、李丹、林振涛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离职已不满足股权激励资格外,其余4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该45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节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中第三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鉴于原激励对象李佩豪、李丹、林振涛在本计划实施前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须对以上人员尚未解锁的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原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共计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第五节“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以及第八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7,500股按授予价格11.87元/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林振涛、李佩豪、李丹支付回购 人民币1,157,325元。
三、 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比例(%) 股权激励股份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8,493,412 31.14 -97,500 38,395,912 31.09
1.股权激励限售股 1,395,000 1.13 -97,500 1,297,500 1.05
2.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35,288,250 28.355 35,288,250 28.57
3.高管锁定股 1,810,162 1.46 1,810,162 1.4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5,101,588 68.86 85,101,588 68.91
三、总股本 123,595,000 100 123,497,500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五节“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以及第八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7,500股按授予价格11.87元/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五节“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及第八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7,500股按授予价格11.87元/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林振涛、李佩豪、李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冠昊生物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进行决策,并已作出同意本次回购的决议;公司应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因此,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