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
整》,亦符合《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2013年11月18日。
二、公司原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57名,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期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应调整了激励对象和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确认的《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2013年11月)所载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姜 峰 谭劲松 赵 欣
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