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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新阳: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4-040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5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2,732,486股,募集资金总额79,199.9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8,753.97万元。本次募集项目资金于2021年4月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21)第0352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实施进展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议案》,同意变更“集成电路制造用高端光刻胶研发、产业化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新增项目“ArF浸没式光刻胶研发项目”及“偿还项目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
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风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ArF
浸没式光刻胶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名称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 宁波银行松江支行  70040122000491141  ArF浸没式光刻胶研发

  料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040122000491141。截至2024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16,500.00万元。该专户
自2024年6月28日起仅用于甲方“ArF浸没式光刻胶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徐宏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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