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 证券简称:上海新阳 公告编号:2020-069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及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7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其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申万宏源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由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故申万宏源仍需对剩余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履行督导责任。
鉴于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
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10 月 14 日,申
万宏源与公司签署《终止协议》,公司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天风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
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市南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7 号)的批准,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每股 27.98 元的价格非公开定向增发方式发行股票,共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72.1944 万股。该次向社会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人民
币 299,999,993.12 元,扣除承销商中介费等相关上市费用人民币 7,896,226.28 元
后,实际募得资金为人民币 292,103,766.8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
全部到位,到位资金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 3065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募集
资金存储专户,分别为开户行: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账号为 03002836261;开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乐支行,账号为 31050180400000000039。
上述两个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银行帐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截止日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乐支行 31050180400000000039 142,103,766.84 已销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03002836261 150,000,000.00 已销户
合计 / 292,103,766.84
本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 19,900.29 万元变更用途,其中 16,000.00 万元变更
用于投资新设立的子公司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
刻微公司”)实施“193nm(ArF)干法光刻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
存款利息 3,900.29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同意本公司注销原建行上
海荣乐支行及上海银行松江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同时,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海芯刻微公司分别在上海银行松江支行开设账号为
03003614556 及 03003620278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实施
“193nm(ArF)干法光刻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上海
芯刻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上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
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银行帐号 截止日余额(元)
上海银行松江支行 03003614556 58,891,461.05
上海银行松江支行 03003620278 5,229,896.33
合计 64,121,357.3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统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 193nm(ArF)干法光刻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广福、施山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以纸质邮寄或将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