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同意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30日,同意13名激励对象获授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永茂 徐秀法 蒋荃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