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
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
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
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2、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1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此次对股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
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7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
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
意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7月4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永茂 徐秀法 蒋 荃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