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5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