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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洲明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4)。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栋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林洺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4,089,477 股,扣减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6,346,682 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7,742,795 股。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6,396,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62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01%。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 3 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68,973,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423,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4%。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423,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3,838,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43%;
反对1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5%;弃权2,380,2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1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64,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327%;反对17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32%;弃权2,380,2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641%。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政、丁彦文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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