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9-165
债券代码:123016 债券简称:洲明转债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终止协议转让
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洺锋先生的通知,林洺锋先生与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可电子”)协商并达成一致,决定终止双方于2019年9月9日签署的《林洺锋与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林洺锋先生与巴可电子于2019年9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林洺锋先生拟将其持有的洲明科技45,892,94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截至2019年9月9日剔除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转让给巴可电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
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事宜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终止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基于业务拓展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林洺锋先生与巴可电子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协议转让,并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继续双方的战略合作。
三、《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20日,林洺锋先生与巴可电子签署了《林洺锋与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
称“《终止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林洺锋(以下称“甲方”)
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1、终止
1.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于《终止协议》生效日起终止。
1.2、自生效日起,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终止。双方确认对《股份转让协议》没有任何争议,不会基于该等文件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其它事项
2.1、本终止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凡因本终止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至并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根据仲裁通知提交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应为三名,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上海贸仲指定一名仲裁员。
2.3、本终止协议由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语言版本的翻译如有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和巴可电子形成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双方不排除未来签订补充协议以达成股权转让事宜。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林洺锋先生与巴可伟视电子有限公司签署的《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