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1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5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93,964股,占当前总股本634,721,805股的0.57%。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陆晨先生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0股;公司副总经理武建涛先生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0股;公司财务总监胡艳女士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朋先生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股。上述四人在解锁后所获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52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计3,593,964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
案》。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为1,877.92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
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57.92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1,873.48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
注销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共计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
少至18,339,8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0人调整为
105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10、201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20人已离职/考核
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由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共计10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5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3,593,964股。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
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2017年2月14日公司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20%。截至2018年2月
14日,公司于2017年2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