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4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共涉激励对象20人,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43名调整至523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339,820股减少至18,101,820股。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00,000股,共涉激励对象1人,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105名调整至104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790,000股减少至3,690,000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2018年3月30日的
634,721,805股减少至634,383,805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根据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7.92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57.92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873.48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回购注销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共计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
少至18,339,8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5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10、2018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20人已离职/考核
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由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共计10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
励对象将由543名调整至523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339,820股减少至18,101,820股;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105名调整至104名,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790,000股减少至3,69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20人已离职/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238,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由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100,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59元/股。
2、回购注销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
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共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