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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32 深市 洲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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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8

证券代码: 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7-150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于2017

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议案》。因91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

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

6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

授予部分为1,877.92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7.49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87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

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因此,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57.92 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部分为1,873.48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共涉激励对象563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34,820股。

    6、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630,010,9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回购注销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4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7年9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20人已离职,董事会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共计395,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7.4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563名调整至543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18,734,820股减

少至18,339,82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7年11月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天健

验[2017]3-112号的《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止减少注册

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17年11

月22日的631,326,805股变更为2017年11月23日630,931,805股。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共计395,000股2016年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7年11月24日办理完毕。

    8、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8日。本次共向110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0万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经调整后,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0 人调整为

105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80万股调整为379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故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也均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中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