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3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于2017
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此次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87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经调整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50人调整为56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257.92万股调整为2,253.48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数由1,877.92万股调整为1,873.4820万股,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的83.14%;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的16.86%。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87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80股,故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也均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票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