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6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16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经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91人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因此,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741人调整到650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1,877.92万股,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的83.17%;预留授予部
分为380万股,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的16.83%。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故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9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8万股,故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41人调整为6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2,380万股调整为2,257.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877.9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80万股。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以上调整符合《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