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01.5055
41,896.1998 万元。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896.1998 万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901.5055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独立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性要求;
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〇四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〇四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法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弟姐妹等。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重大
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最低要求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所;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集投票权。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