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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银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5 号)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9,14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14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874.5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5.4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690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2020年7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AIOps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东方投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

    目前,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00000110120100057433),将原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账号:632149096)“AIOps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东方投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1000000110120100057433,截止 2021 年 7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0855.77647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AIOps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投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投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配合东方投行的调查与查询。东方投行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投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洪伟龙可以随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投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于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东方投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东方投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投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投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投行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投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投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东方投行有权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发出催要通知,要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东方投行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东方投行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东方投行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方投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投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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