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编号:2018-057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6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6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4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185.8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00名变更为15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63.90万份变更为978.10万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185.8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200名变更为15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63.90万份变更为978.10万份。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