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0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份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银信科技”)于2017年7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4年9月16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0月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第一期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10
日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第一期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2014年11月28日。独立董事对第一期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授予744.05万股限制性股票。
5、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权日为2015年5月28日,其中授予39名激励对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9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确认本次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四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以上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39人调整为35人,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126万股调整为115.32万股。
7、公司于2015年 12月 1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锁资格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锁资格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分别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锁资格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锁资格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确认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以上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163人调整为15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625.39万股调整为619.56万股。
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锁资格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1、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
为锁定期,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50%。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28日,截止目前,预留部分
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2、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银信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解锁条件。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6年度扣非后净利润
(1)以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11519.38万元,相比2013
增长率不低于52%; 年度增长156.53%,且满足锁
(2)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
利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3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
四
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二)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