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7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2014年11月28日;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2014年11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授予744.05万股限制性股票。
5、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权日为2015年5月28日,其中授予39名激励对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9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四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以上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39人调整为35人,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126万股调整为115.32万股。
二、调整事项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赖立晟、田毅、顾松松、王新宇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四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过以上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原39人调整为35人,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126万股调整为115.32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中发生四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认购的情况,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26万股调整为115.32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9人调整为35人。
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相应调整为: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61.9 161.25 163.92 36.73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赖立晟、田毅、顾松松、王新宇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四人的激励对象资格。我们作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于上述调整及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中发生四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情况,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26万股调整为115.32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9人调整为35人。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是否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中发生四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情况,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了调整。以上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