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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6-02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4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5月28日,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2014年11月28日;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2014年11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授予744.05万股限制性股票。
    5、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日为2015年5月28日,其中授予39名激励对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9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项
    由于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23,44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0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根据《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84×(1+0.5)=126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原84万股调整为126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是否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由于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23,440,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00 股,派 1.30 元人民币现金,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以上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