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科技”或“本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84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600.00万股的3.90%,其中首次授予758.00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3.51%,预留84万股,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98%。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
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
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
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0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
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
的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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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负责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98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
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95元的50%确定。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八、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
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次解锁 50%
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次解锁 50%
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锁 100%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
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
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
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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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相同。
九、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3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