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80 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724,138 股至 2,586,207 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0.21%至 0.32%。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2、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在本次回购期间内的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股份回购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永利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提议人的相关提议,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80 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四)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724,138 股至
2,586,207 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0.21%至 0.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5.80 元/股
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2,586,207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32%,则注销股份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3,390,942 22.47% 183,390,942 22.54%
无限售条件股份 632,815,099 77.53% 630,228,892 77.46%
总股本 816,206,041 100.00% 813,619,834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 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或者回购 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下同。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5.80 元/股
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1,724,138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21%,则注销股份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3,390,942 22.47% 183,390,942 22.52%
无限售条件股份 632,815,099 77.53% 631,090,961 77.48%
总股本 816,206,041 100.00% 814,481,903 100.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坚定信心。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
总资产 404,497.9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83,953.30 万元,流动资产为 215,678.81 万元,回购上限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37%、0.53%、0.70%。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等多方面因素,管理层认为 1,5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7.10%,流动比率
为 2.7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合并口径下
货币资金余额为 103,382.40 万元,较为充足,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1,500 万元。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5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586,207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当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在 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