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由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 公司由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永利有限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永利有限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司承继;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34582791P。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34582791P。
新增一条,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担连带责任。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取非法利益。 合法权益,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