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富瑞特装 股票代码: 300228 公告编号: 2018-033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31.06万股、限制性股票31.06万股,共涉及离职激励对象7人,考核未合格激励对象24人,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5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115名调整至108名,对应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20.90万份减少至289.84万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20.90万股减少至289.84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2018 年4月26日的
473,839,092股减少至473,528,492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根据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周建林、秦春兵共计2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将注销上述2人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6.6万份;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6万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5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117名调整至115名,已授予的2017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27.50万股减少至320.9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327.50万股减少至320.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8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8年3月15日披露了《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8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及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8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78.65万份、8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78.65万股;同意注销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31.06万股、限制性股票31.0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事项的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高向阳、刘健、翟涛、白志国、于振国、刘伟、谭晓菲共计7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注销上述7人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19.20万份,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20万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周云、付碧坤、张丽平、魏蔚、姜文峰、葛安泉、成志钢、张维青、袁卫峰、丁镭哲、熊波、况开锋、郭道峰、蔡徐斌、李素霞、孙磊、杨静芳、侯海春、施海涛、陈晓晶、许春华、邬骏凯、龚城、邬海强共计24人考核结果未达到A,需要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11.86万份及限制性股票11.86万股。综上所述,本次共需注销股票期权31.06万份,限制性股票31.06万股,回购注销价格为6.58元/股。
2、回购注销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完成后未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仍为首次授予的6.58元/股。
其中因绩效考核未达标注销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4、其他说明
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具体事宜,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18年4月26日的
473,839,092股减少至473,528,492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票类型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68,576,900 14.47 - 68,576,900 14.48
高管锁定股 65,301,900 13.78 - 65,301,900 13.79
股权激励限售股 3,209,000 0.68 -310,600.00 2,898,400 0.61
二、无限售流通股 405,328,192 85.54 - 405,328,192 85.60
三、总股本 473,839,092 100.00 -310,600.00 473,528,492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广大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出现离职激励对象7人,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考核未合格
激励对象24人,对应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考核要求需要注销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7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24名考核未合格激励对象不满足考核要求部分的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出现离职激励
对象7人,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考核未合格激励对象24人,对应部
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考核要求需要注销回购。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31人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31.06万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06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
销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实施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