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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光韵达: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华紫光信息港)C座1层,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若洪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授权代表共 2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879,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85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516,2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1.51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363,6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73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63,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73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第六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张锦慧女士、黄琳女士、贺正生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9,678,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62%;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78,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62%;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78,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62%;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78,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62%;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
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持续盈利且满足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制定2024年中期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分红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择期完成现金分红事宜,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109,893,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01%;反对
986,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6,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638%;反对 986,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36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93,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97%;反对
1,186,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0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6,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79%;反对 1,186,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792%;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93,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97%;反对
1,186,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0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6,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79%;反对 1,186,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792%;弃权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若洪、姚彩虹、王荣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278,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4650%;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3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78,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62%;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19%;反对 1,201,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28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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