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5-03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5年5月6日。
2、授予价格:14.365元/股。
3、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占当前公司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次授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总股本的比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例
1 曹汉元 华北区域负责人 10 18.18% 0.07%
2 惠国庆 华东区域研发负责人 16 29.09% 0.12%
3 李松涛 上海子公司总经理 16 29.09% 0.12%
SMT事业部区域营运经
4 熊海林 5 9.09% 0.04%
理
5 周傲雪 东莞子公司技术经理 5 9.09% 0.04%
6 陈春林 东莞子公司生产经理 3 5.45% 0.02%
合计 55 100% 0.40%
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5年5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内容一致。
5、锁定期及解锁期:
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锁
定期后的24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期申请解锁:
①、第一期解锁期为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50%;
②、第二期解锁期为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50%。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6、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条件: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预留限制性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 50%
自预留限制
至24个月内解锁 85%,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55%。
性股票授予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日后的12个 第二批于预留限制性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
月 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 50%
150%,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
至36个月内解锁
100%。
注: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对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
(4)、个人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需要满足: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二、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瑞华验字
[2015]48090242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认为: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660,000.00元,股本为人民币138,660,000.00元。根据贵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5年5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贵公司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55.00万股,授予价格为14.365元/股。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210,0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550,000.00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550,0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38,660,000.00元,股本人民币138,660,000.00元,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瑞华验字[2014]4809004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39,210,000.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139,210,000.00元。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5月6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24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变更前 本次变动 变更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股权激励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2,901,000 2.09% 550,000 3,451,000 2.48%
的股份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它内资持股 2,796,000 2.02% 550,000 3,346,000 2.40%
其中:境内法人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2,796,000 2.02% 550,000 3,346,000 2.40%
4、高管持股 105,000 0.08% 105,000 0.08%
二、无限售条件 135,759,000 97.91% 135,759,000 97.52%
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 138,660,000 100.00% 550,000 139,210,000 100.00%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股本139,210,000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1972元/股。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38,660,000股增加至139,210,0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光韵达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控股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光韵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865,460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41.73%,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1,952,459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30.26%;授予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的41.57%,实际控制人间接所持股份占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的30.14%。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