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4-02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深圳光
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涉首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4年5月8日。
2、授予价格:7.57元/股。
3、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前公司总
姓名 职务 股数(万股)
票总额比例 股本比例
李璐 董事会秘书 35 7.51% 0.26%
蔡志祥 研发总监 35 7.51% 0.2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396 84.98% 2.96%
人员(共44人)
合计 466 100% 3.48%
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4年5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内容一致。
5、锁定期及解锁期:
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
后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①、第一期解锁期为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
数的40%;
②、第二期解锁期为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
1
数的30%;
③、第三期解锁期为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
数的30%;
6、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
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条件:
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
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第一批于首期限制性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
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 40%
低于25%,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率不
至24个月内解锁
低于25%。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自首期限制性 第二批于首期限制性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
股票授予日后 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 30%
低于85%,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率不
的12个月 至36个月内解锁
低于55%。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第三批于首期限制性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
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 30%
低于150%,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长率不
至48个月内解锁
低于100%。
注: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对应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
(4)、个人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需要满足: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2
管理办法》考核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二、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瑞华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