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证券简称:光韵达 证券代码:300227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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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
忘录合称为“《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韵达”)《公司章程》
制定。
2、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光韵达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
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光韵达上市以来首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
效期为4年,自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
4、光韵达根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累
计不超过600万股,占光韵达已发行股本总额的4.48%。其中预留部分为55万
股,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17%。预留的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激
励对象,预留股份应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次日起12个月内进行授予,到期未授
予的额度不再授予。
5、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光韵达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6、激励模式: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光韵达向激励对象授予之日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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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
定期后为解锁期,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解锁:
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
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解锁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40%、30%和3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光韵达向激励对象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
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后为解锁期,若
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2次申请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后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可分别解锁当次获授标的股
票总数的50%和50%。
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7、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激励
对象2013年的个人考核合格。
8、本计划解锁需满足锁定期内,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
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第一批于首期限制性股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
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 40%
率不低于25%,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
个月内解锁 长率不低于25%。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自首期限制性 第二批于首期限制性股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
股票授予日后 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 30%
率不低于85%,营业收入较2012年增
的12个月 个月内解锁 长率不低于55%。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第三批于首期限制性股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
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 30%
率不低于150%,营业收入较2012年
个月内解锁 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对应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净增加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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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招聘的特殊人才以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