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7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9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1】年【5】月【3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7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公司控股股东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
光韵达实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
京德信、隆科盛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若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洪、姚彩虹、公司董事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
王荣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公司董事冯亚及其兄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
冯建庆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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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
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
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公司高管、自然人股 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东:陈烜、龚清德、李 限公司股份。
坚
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
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人或本
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
曹汉元、惠国庆、彭鹏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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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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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京德信、隆科盛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姚彩虹,公司董事王荣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
人或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冯亚及其兄冯建庆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高管、自然人股东:陈烜、龚清德、李坚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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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
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深圳光
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曹汉元、惠国庆、彭鹏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 3,989.05 万元。根据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
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主要风险因素
(一)新产品产业化风险
本公司是电子信息产业的精密激光创新应用商,以精密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为
基础,致力于用精密激光加工手段取代电子产品的传统制造工艺,并突破传统制
造工艺的局限,以实现电子产品的高集成度、小型化和个性化。公司是国内较早
采用精密激光技术生产激光模板的企业之一,也是最早采用紫外激光技术开展柔
性线路板成型的企业。公司计划在不断巩固和提高主要产品激光模板市场份额、
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推出以精密激光为主要手段或关键
工序生产的新产品或进入新的精密激光加工服务领域来实现公司的跨越式高速发
展。激光作为先进的生产技术,相比传统的机械、化学加工方法,具有加工精度
高、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