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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关于控股子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1

金力泰:关于控股子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1-009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下:

    1、本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系合作双方共同进行智能手机新型表面处理工艺的技术开发协议,以满足维沃通信对手机新型表面处理工艺的相关要求。相关工艺获得维沃通信的认证后,上海金杜方可进行后续的打样、供货等流程。因此,上述工艺的共同开发存在研发失败或无法获得维沃通信认证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本次合作对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上述智能手机的新型表面处理工艺未来如研制成功并实现量产,该工艺后续在维沃通信智能手机的应用机型与订单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4、本协议包含“防排他条款”,若未来拟合作的其他手机品牌提出排他要求,上海金杜将无法与前述其他手机品牌合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金杜尚未正式投产、暂无在手订单。

    一、本次合作的背景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杜”)的主营业务系提供超微弧氧化技术(又称“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与技术服务。超微弧氧化技术主要应用于铝镁钛合金等金属实际工件的表面处理,通过专用等离子体智控电源装备,实现超微弧放电的工业化控制,在轻金属表面原位制备微纳组织的多相陶瓷膜层,以提供更强的耐腐蚀、耐磨性、抗力学冲击等性能。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海金杜已完成产线建设工作并已取得环评批文,目前正持续推进整体生产线的试运行调试工作,巩固与提升生产线的稳定性。

  为满足市场多样化、差异化的产品需求,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通信”)正积极寻求应用于智能手机上的新型表面处理解决方案。上海金杜的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可以在金属表面制备高硬度、低粗糙度、多色彩的陶瓷层,实现表面陶瓷质感,同时上海金杜正在 3C 电子领域展开业务布局与市场开拓。上海金杜与维沃通信以上述诉求为契机,于近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就超微弧氧化技术在智能手机铝合金/镁合金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上的应用技术进行共同开发与工艺实现,维沃通信要求技术成果需达到行业首次使用的水平。上海金杜主要负责及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包括阶段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以便维沃通信对技术进行评审、验证及掌握有关技术要点。
  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协议签署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06-07

  企业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168 号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各类电话机,手机,手机配件、饰品,手机周边设备,各类通信终端设备,电脑及周边设备,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打印机,锂离子电池,电源,家用电器,掌上电脑等各类信息终端设备。销售:数码产品、厨房用品、卫生用品、日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玩具、箱包、服饰、家纺产品、清洁用品、钟表眼镜、金银饰品、电子元器件及各类原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软、
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手机及其周边配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通信产品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维沃通信与公司、上海金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1、甲方与乙方在铝合金/镁合金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上开展技术开发合作,现经甲乙友好协商,就铝合金/镁合金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1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用于智能手机上的铝合金/镁合金表面纳米陶瓷化工艺(简称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的方案为甲方提出,乙方与甲方共同开发和工艺实现,技术成果需达到行业首次使用的水平,具体要求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达成一致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二条 合作要求

  2.1 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检索手段,确保合作项目的技术实现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否则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资料导致的侵权,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2 乙方应及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包括阶段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以便甲方对技术进行评审、验证及掌握有关技术要点。

  2.3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原本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其仍然归原权利人所有。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对另一方背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将另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在任何主管机关进行申请或登记。乙方同意,若合作项目的产品或技术进入项目应用阶段,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向甲方授予一项不可撤销的、免许可费的、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以使甲方能够在甲方品牌产品和技术成果中可分许可的使用乙方背景知识产权。乙方转让本协议相关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确保甲方可继续使用。对于乙方已为甲方加工生产的零配件、产品,甲方基于销售或生产而使用存货的,不视作对乙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2.4 在本项目下产生的除下述 2.5、2.6 所述之外的前景知识产权均归属乙方
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何时申请专利。

  2.5 甲方提供的归结为外观结构形状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亦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材料或产品的归结为表面处理工艺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亦归乙方所有。上述两项知识产权若发生在同一产品上有竞合的,甲、乙双方各自就外观结构形状及表面处理工艺申请知识产权。

  2.6 甲乙双方合作产生的与外观效果色彩色系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由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无论是否申请该专利,任何一方如将该技术成果给第三方使用的,须经另一方的书面授权。

  2.7 若双方决定采用技术秘密对该合作的技术成果进行保护的,双方各自对自身拥有的技术成果享有使用权,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的技术秘密保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有泄密方承担。

  2.8 若任何一方意识到合作的技术成果被侵权或潜在被侵权,将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所知的所有详情,并采取有效维权措施或协助权利受侵害的另一方采取维权措施。

  2.9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全球范围内不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如第三方主张产品侵害其知识产权,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采取其它一切措施协助甲方进行调查。如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应补偿甲方及甲方关系企业、客户、董事及职员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并依甲方通知,自负费用采取以下措施:(i)修改产品设计至无侵权;或(ii)取得该第三方的授权。如因产品侵权而涉讼时,乙方应负担裁判费、和解金或判决金额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如甲方另有要求时,乙方应聘请律师代甲方出庭应诉并负担该律师费。若因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工艺等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由此引发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2.10 防排他协议


  2.10.1 为保障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若甲方就拟合作项目提出合作需求,乙方不得以商务限制等拒绝或延迟与甲方合作此协议内包含的工艺技术。

  2.10.2 乙方在本协议之前已签署生效的对甲方有排他条款的合同不受本协议第2.10.1款约束,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新签合同受本协议第2.10.1条约束(即甲方不能被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乙方任何新增协议排他);如乙方确实因技术或产能限制等原因,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需提前和甲方沟通达成一致。

  2.11 贸易合规保证条款

  2.11.1 标准声明

  乙方,包括其管理人员、董事、股东、代理人或雇员,均没有:(1)被列在任何美国指定人员清单上(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的特别指定国民 SDN 清单),联合国安理会指定人员清单,英国指定人员清单(包括英国财政部的金融制裁目标综合清单),欧盟和其任何成员国的指定人员清单(包括受金融制裁的人员、团体和实体综合清单),或由对乙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所维护的任何其他受制裁人员名单(任何列在上述清单上的主体称为“受限制人士”);(2)在被全面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内组织、运营或居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伊朗、古巴、朝鲜、叙利亚和克里米亚/萨瓦斯托波尔地区(“受制裁地区”);(3)有上述任何主体控制或拥有 50%以上的。

  2.11.2 不可抗力或终止条款

  如果一方成为受限制人士或被受限制人士控制或拥有 50%或以上的,或如果由于实施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规而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限制或禁止(“制裁事件”),另一方有权不再有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自制裁事件起的付款义务)并且应当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2.11.3 乙方声明和保证:其在本合同下履行的义务,遵守所有可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以及其在本合同下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不受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约束,包括中国、英国、欧盟及其成员国和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对于再出口的限制,或者根据适用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获得了许可、授权或有其他批准的情形。
  2.11.4 乙方同意对其提供的产品、软件或技术进行出口管制和分类评估。甲方可能需要从乙方处获得其提供给甲方产品、软件或技术的出口分类及相关限制信息。乙方承诺和保证其将会提供给甲方关于其产品、软件或技术的准确和完整
的出口分类以及相关限制信息。

    第四条 其他条款

  4.1 合作产品:指乙方利用该合作项目的技术成果生产出的表面纳米陶瓷化样品(指双方按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达成一致的合作项目的样品)。

  4.2 合作的技术成果:指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下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包含但不限于样品、材质要求、图纸、工艺流程、模具治具及模治具的设计方法和图纸等。

  4.3 背景知识产权:指各方在进行合作项目之前拥有或者受许可的与合作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

  4.4 前景知识产权:指双方或者各方在项目中所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是一家全球性的移动互联网智
能终端公司,旗下拥有 vivo 手机(NEX 系列、X 系列、S 系列、Y 系列)、子
品牌 iQOO 手机、智能手表、耳机等产品。

  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就智能手机新型表面处理解决方案开展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双方合作共赢,对上海金杜未来在 3C 电子领域的应用拓展产生积极意义,有利于上海金杜拓宽产品应用范围、积累应用端经验,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超微弧氧化技术的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推动公司 “汽车涂料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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