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金力泰 证券代码:300225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0 年 4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为2,116.5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034万股的4.50%。其中首次授予1,916.5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5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4.07%;预留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4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4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92元/股,该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00%、40.00%、30.00%。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 3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 4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 30.0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 3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 4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 30.00%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若解锁期内的任何一期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完全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仅可就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比例部分申请解锁,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公司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公司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1 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公司 2022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2 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注:本激励计划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由其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11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12
五、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4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14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14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8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22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25
九、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2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29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29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30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32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3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33
三、其他说明 ......3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35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35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35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36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38
第十章 附则 ......39
第一章 释义
金力泰、本公司、公司 指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的回购价格规定外,回购
回购价格 指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日 指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