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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84 号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
材”) 的控股股东, 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正海
磁材股票 23 万股, 占正海磁材总股本的 0.0280%, 减持金额约 312.34
万元, 但未在上述减持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以及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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