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由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依 公司由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 法变更设立,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
第二条 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0108008639445。 为 911100007776681570。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十二条 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原第二十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三条,现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第二十四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条 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四条,现 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二十五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交易方式进行。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原第二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条,现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第二十六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销。 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原第二十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九条,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章程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原第三十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七条,现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第三十八 的利益; 的利益;
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担连带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原第三十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九条,现 资金占用、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