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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3 深市 北京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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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9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7-055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正”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已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实际可行权人数为9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74.40万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模式,具体安排如下:     1、期权简称:君正JLC1

     2、期权代码:036221

     3、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股票期权共74.40万份,实际行权

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12日。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

权完毕,本次行权期限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4、本次可行权期权行权价格为24.91元。

     5、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6、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9、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卖出所持公司股份6个月内不得行权。上

述人员行权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出售。

     10、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1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4.91元,可行权数量为74.40万份,若全部行权,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1,853.30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74.40万股,资本公积增加1,778.90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12、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

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13、其他说明

     (1)本次自主行权将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生效。

     (2)公司已与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一致,并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及义务。承办券商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