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1-81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陈智勇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的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起诉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东莞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了该案件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粤19民初113号】,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对外披露了该事宜,具体详见《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的公告》。
胡恩赐就本次诉讼事宜向东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东莞中院就胡恩赐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事宜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胡恩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诉求。胡恩赐不服东莞中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粤19民初113号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了(2020)粤民辖终305号应诉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了终审民事裁定,驳回胡恩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诉求,具体详见2020年12月2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恩赐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0年12月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恩赐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近日,东莞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粤19民初113号,东莞中院就公司与胡恩赐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诉讼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颂斌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被告:胡恩赐
(二)诉讼判决结果
“(1)胡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04918783.80 元。
(2)胡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股票分红款 6900599.49 元。
(3)驳回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6225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胡恩赐负担案件受理
费 600000 元和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2565 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1043388.0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胡恩赐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605000 元,本院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420823.0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关于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陈智勇的诉讼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公司向东莞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银禧科技与
陈智勇业绩补偿纠纷案证据清单》等资料,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陈智
勇。东莞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粤 19 民
初 55 号】,于 2019 年 7 月 4 日、2019 年 7 月 5 日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
粤 19 民初 55 号】以及《告知书》【编号:(2019)粤 19 执保 45 号之一】,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以上《民事裁定书》以及《告知书》,陈智勇所持有银禧科技 7,639,909
股限售股和 815,719 股流通股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被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陈智勇并冻结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告》。
近日,东莞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粤 19 民初 55 号,东莞中院就公司
与陈智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诉讼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颂斌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被告:陈智勇
(二)诉讼判决结果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 1 元的价
格回购陈智勇所持有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9075456 股股票,陈智勇并配合办
理以上股票的注销手续。(暂按 2019 年 6 月 10 日陈智勇所持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数计算,具体以过户时实际持有的股票数为准,不足部分则按照每股 10.77 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陈智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78192760.42 元。
(3)陈智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股票分红款 2249496.95 元。
(4)驳回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739854.2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陈智勇负担案件受理
费 7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9854.28 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 739854.2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陈智勇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705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裁)进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万元) 预计负债 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2018 年 9 月,苏州银禧科技 54.23 否 苏州银禧科技 已胜诉 已进行债权申
诉讼滁州市凤凰塑模有限公 胜诉 报
司应收账款。
2021 年 6 月,苏州银禧科技
诉讼红安县凯环电子科技有 8 否 起诉中
限公司应收账款。
2020 年 3 月,惠州荣联华橡 二审银禧胜科
塑有限公司诉银禧科技应收 75.19 否 技败诉,已结
账款。 案
2020 年 5 月,广东顺德联佳 二审银禧胜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银禧科 47 否 技败诉,准备
技买卖合同纠纷材料差价。 申诉中
2020 年 5 月,广东日丰电缆 一审银禧胜科 日丰冻结银禧
股份有限公司诉银禧科技买 406 否 技败诉,上诉 科技406万元资
卖合同纠纷品质赔款。 中 金
2020 年 8 月,银禧工塑诉“广 2021-07-8 开
州海连贸易有限公司”应收账 200 否 庭
款。
2020 年 8 月,银禧科技诉“东
莞市美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 10 否 法院调解中
公司”出口退税。
2020 年 7 月,银禧科技诉“广 一审银禧科技 银禧冻结日丰
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应 221 否 胜诉 221 万
收账款。
2020 年 10 月,“东莞冠霆玩 一审银禧科技
具有限公司”诉银禧科技诉合 27 否 胜诉
同买卖纠纷。
2020 年 11 月,“东莞市造物 结案,对方撤 结案,对方撤诉
者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诉银禧 72 否 诉和解。 和解。
科技诉合同买卖纠纷。
2020 年 10 月,中深科技能源 仲裁结束,银
(深圳)有限公司诉银禧科技 15.3 否 禧科技按决定
能源合同服务费 付款,已结案
2020 年 10 月,中深科技能源 仲裁结束,银
(深圳)有限公司诉银禧工塑 32.7 否 禧科技按决定
能源合同服务费 付款,已结案
2020 年 10 月,中深科技能源 仲裁结束,银
(深圳)有限公司诉银禧光电 16.3 否 禧科技按决定
能源合同服务费 付款,已结案
2021 年 2 月,银禧工塑诉“东 结案,对方已
莞宏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 8 否 支付货款
司”买卖纠纷。
2021 年 4 月,广州快塑诉银 60 否 2021-07-22 开
禧工塑买卖合同纠纷。 庭
本表格中银禧工塑指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苏州银禧科技指苏州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银禧新材料指东莞银禧新材料有限公司;银禧光电指东莞银禧光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科电子科技指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目前,胡恩赐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胡恩赐剩余尚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应退回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剩余现金补偿款金额(元) 应退回现金分红款金额(元) 剩余现金补偿金额与应退回
分红款合计(元)
胡恩赐 104,918,783.80 6,900,599.49 111,819,383.29
2、截至目前,陈智勇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陈智勇应补偿金额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