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明秋 张志勇 肖晓康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