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项,现依据我们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20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5年8月10日,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1.10元。该授权日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授权日和行权价格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82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10 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新春 张志勇 易奉菊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