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5-57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于2015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1月3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4年1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2月2日为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747万份股票期权与162万份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2015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1,6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4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201,6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03,240,000股。该分配方案于2015年4月28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1+n)=(15.91-0.045)÷(1+1)=7.93元。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1+n)=(6.75-0.045)÷(1+1)=3.35元。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93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5元。
(二)首次授予数量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份额为:
Q=Q0×(1+n)=747 万份×(1+1)=1,494万份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Q=Q0×(1+n)=162 万股×(1+1)=324万股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份额为1,494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4万股。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计划首次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份额(数量)进行调整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份额(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份额(数量)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银禧科技,银禧科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份额(数量)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