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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金运激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1-015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其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第二条

    修订前:第二条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武汉金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20100000084853。

    修订后:第二条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武汉金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100771373833D。

    二、修订第四十一条

    修订前: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后: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股东大会的权限,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形式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通过。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股东大会的权限,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形式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通过。

    四、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手续,并且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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